四 季 會

四 季 會   買方競投須知
 
  1. 本公司為賣家代理人,除另行協定外,在本公司之拍賣活動中成功拍賣之拍賣標的,即產生賣家通過本公司之代理與買家達成之合約。
  2. 拍賣合約履行地為本公司所駐地或拍賣會登記地址。
  3. 本公司僅提供拍賣平台,不對競拍物之狀況或瑕疵負鑑定及擔保之責。
  4. 競投者在競投前,須提供本人有效身分證件或護照、繳交競投牌號保證金並領取競投牌號,以完成競買手續。
  5. 四 季 會 的競投牌號保證金為新台幣50萬元整,若為本公司會員則免收該保證金。競買成功時,該保證金自動轉為已成交拍賣標的的部分購買價款、訂金或部分訂金。競買未成功時,該保證金全額無息退還。
  6. 競投牌號為競投者於拍賣活動中參與競買的絕對標誌,須妥善保管,謹防遺失,不得借予他人使用。否則,競投者須對他人使用其牌號之競投行為依本競投須知及相關法律負其責任。
  7. 競投者在拍賣活動中舉起競投牌號即表示接受當時價格,競投者應對自身於任何價格的舉牌應價負責。經拍賣官落槌認定競投者為最高出價人時即表示成交,競投者即成為買家不得反悔,應依本競投須知及相關法律負其責任。
  8. 競買成功時,本公司向買家收取落槌價18%之服務費,買家若為本公司會員時,則收取落槌價20%之服務費。(均未含稅)
  9. 競投過程一律以新台幣為計算貨幣進行。
  10. 買家一經成功競投得拍賣標的,須向本公司提供其姓名及永久地址,在付清全額購買價款項後(包含落槌價、服務費),即可取回拍賣標的。若款項不足,買家應於拍賣成交單上註明,本公司並得要求買方當場支付拍賣標的落槌價30%為訂金,於7日內一次付清餘款,完成交付手續並取貨。
  11. 買家如未向本公司支付應付之全部款項,則不能取得拍賣標的之所有權,即使本公司已將拍賣標的交付予買家亦然。買家付清全額款項後即對已購拍賣標的負有全責,即便該拍賣標的仍由本公司保存,在保存過程中有任何毀損則由買家承擔。
  12. 本競投須知之解釋與效力均適用中華民國法律。競投過程中或因本競投須知所生之任何爭議,均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四季會 準買家委託競投登記表